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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是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,规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。最高检会同最高法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研究制定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》,细化办案要求,规范办案机制,强化程序规范,切实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。与最高法院共同研究制定《关于办理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,形成打击合力。
二是深化检教协作机制。加强检校合作,积极参与校园安全专项整治,促推完善惩防性侵害、性骚扰、校园欺凌机制。通过专项工作、督导检查、信息共享等方式,共同推动校园安全管理责任落实,促进校园安全制度建设。在“检爱同行共护未来”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行动中,四川省检察机关联合教育行政部门查访中小学校、幼儿园3583所,发现安全隐患447处,向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制发检察建议72件,及时完成整改378项。
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的未来,其身体、心理健康均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。本案涉及的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在学生之间,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、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、侮辱,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。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状态更为脆弱,即使是低烈度的欺凌行为亦足以在心理层面对其造成持续、甚至永久创伤,妨碍未成年人融入校园环境、正常学习生活和参与社会交往。因此,相较于成年人,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获得法律更为周延的保护。人民法院在要求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的同时,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未成年受害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,生动践行了未成年人特殊、优先保护的法律原则。
“青少年时期,眼轴随着眼球不断长大持续拉长,因此,近视一旦形成很难逆转,一般情况下,佩戴眼镜后近视度数仍然会不断提高。”河南省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覃建说,“近视后,要每半年至一年到医院复查视力、眼轴和屈光情况,动态了解近视进展情况,及时给予干预控制措施。”